股東權利
奧思集團有限公司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 1161)
(「本公司」)
股東權利
(a) 股東提名候選董事的程序
根據本公司組織章程細則第85條,除於大會上退任之董事或由一名正式合資格出席大會及於會上投票之股東(獲提名人士除外)簽署一份通知表明其有意提名有關人士參選,而獲提名人士亦已簽署一份通知表明其願意參選,並將該等通告遞交至總辦事處或過戶登記處外,任何人士若非獲董事推薦參選,均無資格於任何股東大會上競選董事職位。遞交該(等)通告之期限為於寄發有關選舉之股東大會通告翌日(及包括該日)開始並於該股東大會舉行日期前七(7)日(不包括該日)結束。
(b) 股東如何可以召開股東特別大會
根據本公司組織章程細則第58項, 任何於遞呈要求日期持有不少於本公司繳入股本(附有於本公司股東大會表決權利)十分之一的任何一名或以上的股東,有權於任何時間透過向董事會或本公司秘書發出書面要求,要求董事會召開股東特別大會,以處理有關要求中指明的任何事項或決議案。
有關要求須由股東簽署。
(c) 股東可向董事會提出查詢的程序,並提供足夠的聯絡資料以便有關查詢可獲恰當處理
股東及其他權益人可將其向董事會發出之查詢及疑問經公司秘書作出提問。公司秘書會將有關查詢及疑問轉交行政總裁或其他相關之委員會主席或高級管理層予以處理。
(d) 在股東大會提出建議的程序以及足夠的聯絡資料
本公司歡迎股東提呈有關本集團業務、策略及╱或管理之建議於股東大會上討論。有關建議須透過書面要求寄交予董事會或公司秘書。根據本公司之組織章程細則,擬提呈建議之股東應根據上文「股東如何召開股東特別大會」所載之程序召開股東特別大會。